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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MP引爆看漲預期,哪些資產或迎來「美國合規春天」?
自川普贏得總統選舉以來,比特幣已突破 10 萬美元的里程碑。而川普官方發行的 $Trump 僅用兩天時間便觸及 820 億美元的總市值,震撼了全球。本文源自 Meteorite Labs 文章,由 PANews 整理、編譯。 (前情提要: 川普發迷因幣背後目標:實現美元霸權的全球資產上鏈運動? ) (背景補充: 川普支持概念幣?WLFI 昨晚瘋狂加倉比特幣、以太坊、AAVE、ONDO..) 隨著川普即將再次入主白宮就任美國總統,投資者對加密市場的未來充滿期待。自川普贏得總統選舉以來,比特幣已突破 10 萬美元的里程碑。而川普官宣的 $Trump 僅用兩天時間便觸及 820 億美元的總市值,不僅震撼了全球加密投資者,更多流動性湧入 Solana 也將進一步加劇 Solana 生態的崛起。 在去年的競選活動上,川普曾承諾,將把美國政府當前持有的比特幣以及未來購入的比特幣,全部納入「國家戰略比特幣儲備」。他將在上臺一小時內停止政府對加密貨幣的打壓,並提出能促進加密貨幣全面發展的政策。如果川普真能兌現這些支援承諾,那麼美國可能會極大地加速加密貨幣的普及,成為 「全球加密貨幣中心」。 我們預計,川普將會優先推動 FIT21 法案(《21 世紀科技金融創新法案》),使得數萬種加密貨幣可以被近乎明確地區分為 「商品」 和 「證券」,在 SEC 和 CFTC 的合理監管下推動新一輪創業和創新。而傳統 VC 和基金可以在合規的保障下入局,將整個加密市場市值拉升到一個新高度。對於我們這些投資者而言,不同型別的加密貨幣具有不同的風險特徵。「商品」 類加密貨幣的價格波動可能與市場需求、供應量等因素相關,而證券類加密貨幣則可能受專案方運營、市場預期等因素影響。明確分類後,我們也能更準確地評估所投資加密貨幣的風險,做出更合理的投資決策。 一、FIT21:明確 「商品」 和 「證券」 屬性 從美國監管的層面來看,自 2015 年起,加密貨幣究竟屬於 「商品」 還是 「證券」,一直被 SEC 和 CFTC 所博弈。 SEC 的判定依據:豪威檢測 – 是否涉及資金投資? – 是否具有盈利預期? – 是否存在一個共同主體? CFTC 的判斷依據: – 是否具有可替代性? – 是否具有市場可交易性? – 是否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在今年 5 月美國眾議院通過的 《21 世紀科技金融創新法案》(FIT21 法案)中,通過明確兩個監管機構的監管職責,以及更新現有的證券和商品法,建立一個廣泛的數位資產監管框架。框架將除了穩定幣以外的加密貨幣(數位資產)定性為兩類: -「數位商品」,由 CFTC 獨家監管 -「受限數位資產」,實際上類似於證券,只是沒有明說,由 SEC 獨家監管 以下直接簡稱 「商品」 和 「證券」。 FIT21 提出了五個關鍵要素用於區分加密貨幣是否屬於證券或商品 豪威測試:與 SEC 一直以來的判斷依據一致,如果一個加密貨幣的購買被視為投資,且投資者期待通過企業家或第三方努力獲得利潤,那麼通常被視為證券。 使用與消費:如果一個加密貨幣主要被用作消費品或服務的媒介,例如代幣可被用於購買特定服務或產品,它可能不會被歸類為證券,而是作為一種商品。 去中心化程度:法案特別強調區塊鏈網路的去中心化程度。如果某個加密貨幣背後的網路高度去中心化,沒有中心權威控制網路或資產的 「後門」,這種資產將被視為商品。 功能與技術特徵:如果某個加密貨幣主要是通過區塊鏈的自動化程式提供經濟回報或允許投票參與治理,它們很有可能被視為證券。 市場活動:加密貨幣如何在市場上推廣和銷售也是一個重要因素。如果代幣主要通過投資的預期回報進行市場行銷,它可能會被視為證券。 從使用和消費這個角度來說,公鏈、PoW 代幣更加符合商品的標準。它們的共同特點是主要被用作交易媒介或支付方法,而不是作為投資來期待資本增值。雖然在實際市場中,這些資產也可能被投機性購買和持有,但從設計和主要用途的角度來看,它們更傾向於被視為商品。 法案提到中,「如果在過去 12 個月內沒有任何相關人員單獨擁有或通過相關人員控制超過 20% 的投票權,這表明該數位資產具有較高的去中心化程度」。這通常意味著沒有單個實體或小集團可以控制資產的運作或決策。從這個角度看,高度的去中心化是推動資產被視為商品的一個重要因素,因為它降低了單個實體對資產價值和運作的控制,符合商品的特徵,即主要用作交換或使用,而非為了投資回報。 從功能與技術特徵這個角度來說,通過 DAO 治理的實用性代幣更加符合證券的標準。「如果某個加密貨幣主要是通過區塊鏈的自動化程式提供經濟回報或允許投票參與治理,它們將被視為證券」,因為這表明投資者在期待通過第三方企業的努力獲得利益。 有個矛盾點,如果一個實用性代幣在治理方面的去中心化程度也很高呢?不是應該被定義為商品嗎? 這裡應該考慮的點是,持有者持有資產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取經濟回報(例如,通過資產增值或分紅),還是為了使用資產在平臺或網路上進行交易和其他活動? 在 ETH 現貨 ETF 申請(19b-4 表格)被批准的背景下,對於 ETH 的定義則是更加傾向於功能性的使用,其存在的質押和治理性質更多是維護網路執行而非經濟回報,所以未來與 ETH 情況類似的 L1 數位資產,在滿足去中心化程度等前置條件的情況下,理論上都可以被視為商品。 從這個角度來說,通過 DAO 治理的協議,包括 DeFi、L2,在治理方向上如果更趨近於獲取經濟回報或分紅,則其定位更有可能被定義為證券。 因此綜上,僅從 FIT21 法案來說,我們暫時將 L1 代幣視為商品,將具有 DAO 治理的協議代幣、L2 代幣視為證券。 同時,我們發現,這個結果與 Frax Finance 提出的 Type1(數位商品)和 Type2(權益治理代幣)方法結果基本一致。將在第三部分做詳細解讀。 雖然早在 5 月就獲得眾議院通過,但目前 FIT21 仍未在參議院投...